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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张家口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Fujian in Zhangjiakou,缩写为:CCFZ。
  第二条本会是由驻张家口市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福建省籍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福建省在张家口市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各行业的自律与管理,协调与服务;加强在张家口市的福建省企业家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商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社会和政府服务。为提高商会发展水平,促进张家口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口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以团体会员加入市工商联,接受市工商联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经开区凯地尚都3号楼。邮编:075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促进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会员企业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三)团结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并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推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共同富裕、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报送信息,反映会员企业的发展状况、困难和问题,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原则上为张家口市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福建省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家口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机构成员的届中增补和罢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家口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家口市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举行会长会议,实时解决本商会的会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张家口市民政局和张家口市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张家口市委统战部核准备案,并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报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张家口市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张家口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张家口市委统战部和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张家口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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